北京基金會轉讓-扶貧基金會轉讓
- 企業服務 發布于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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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是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不同于政府、企業,也區別于一般的非營利性組織,基金會具備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基本特征。
基金會成立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設立注意事項
1、辦基金會是在民政局審批、證書有效期5年、每年都需年檢;
2、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
3、基金會法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