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創業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選擇有限合伙而不選擇公司形式,一個重要原因是稅收優惠,由合伙人自己繳稅,避免雙重稅賦,且在特定的政策下,可按照“利息、股利、紅利“應稅項目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小編提醒,能夠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是非常好的。
合伙企業分配機制靈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間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股權管理優勢:由于合伙企業的設立運作是依據國家頒布施行的《合伙企業法》,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書》或《全體合伙人公約》,所以合伙人之間,以及合伙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均有成熟、穩定的法律關系支持。
企業實際控制權: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合伙制以少量出資控制整個合伙企業,代表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實際控制人可以利用這個方法掌握合伙企業的投票權。
沒有非法集資嫌疑:由全體職工出資組建合伙企業,經過了有權機關的行政許可,履行了必要的審批手續,無非法集資嫌疑。
隨著新《合伙企業法》的頒布和實施,股權投資型有限合伙企業如雨后春筍般遍地開花。這些年全國各地更是刮起了“基金小鎮”熱潮。其中一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入駐,對“合伙型股權投資基金中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收益”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比如:
(1)北京市《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2)《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號)規定:以有限合伙制設立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執行合伙事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劃分清楚時,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
(3)《上海市金融辦、上海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規定: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新政辦(2010)187號)第二十條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伙人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投資收益按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5)寧波梅山保稅港區類金融企業扶持政策規定:對投資類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所得,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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