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餐飲公司條件
(一)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符合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資料;
(四)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五)餐飲服務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議等);
(六)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
(七)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或情況說明;
(九)生活飲用水安全檢測報告;
(十)設置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崗位及人員的證明資料;
(十一)關鍵環節食品加工規程;
(十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十三)與實際產品內容相符合的標識說明樣張;
(十四)與規模相適應的配送設備設施;
(十五)不屬于被限定人員的說明資料;
(十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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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公司需要辦理的資質:需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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