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審計流程
一、收入方面
(一)視同銷售收入方面。
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中,視同銷售主要包括如下三項內容: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收入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即收入的確認有三個要素:第一,它是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經濟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項。所以,對于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均按賬面實際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稅法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但特殊情形下,稅收規定可以不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因此,對于企業會計核算上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而稅收規定不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應進行納稅調整。此處以經營租賃的租金收入為例進行說明。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出租企業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損益;若適合本企業的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稅法上,《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綜上,如果承租方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會計與稅法處理方法一致,無須調整;但如果跨期后收取租金的,納稅申報時需要調整。
二、投資方面
投資決策合法合規性,以及投資收益的績效性,是評價企業運營效益的重要內容,也影響著企業的經營效益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真實準確性,審計中應該重點關注企業投資所采用的初始和后續計量核算方法,并分析是否存在以此粉飾業績、調節利潤,偷稅漏稅等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企業在會計核算上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在被投資企業當年產生盈利時,投資企業也按持股比例計算投資收益;如果被投資企業虧損,則投資企業也按持股比例計算投資虧損計入當期損益。
稅法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股權轉讓方面
企業股權轉讓決策的合理合法性,也是評價企業決策責任的重要內容。在審計中應該重點關注是否按規定經具備相應資歷的社會中介機構評估,有無低評低轉、未評低轉甚至無償轉讓的行為,并分析是否存在偷稅漏稅、違規違紀,以及貪污腐敗等問題。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107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入庫之日止。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所以,在審計中,要重點關注稅務機關是否對企業的股權轉讓進行了特別納稅調整,調整時對被轉讓股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是采用的哪種估值方法,防止企業遲補或少補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應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及利息。
企業所得稅審計費用
企業所得稅審計費用一般為3000元起,具體應結合實際情況而定。
企業所得稅審計注意事項
1、有沒有跨年發票不能稅前認證
2、福利費是否超支
3、業務招待費是否超標,需調增多少
4、工會經費是否列支,有無工會組織開出的收據
5、有沒有研發費用,是否符合加計扣除的條件
6、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是否超標
7、捐贈支出是否超標,是否符合稅前扣除要求。
8、看營業外支出中的項,是否需調增
9、是否有預提費用,在所得稅匯算前是否能收到發票。
10、看看庫存和銷售的截止期是否準確。
11、在建工程完工項目是否轉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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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清算審計流程
第一步:根據自身審計服務需求,確定第三方審計服務機構;
第二步:審計機構了解被審計企業經營環境,并對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評估;
第三步:接受企業審計業務委托,并與其簽訂正式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四步:組建審計小組,對被審計企業進行深入了解;
第五步:制定具體審計工作計劃;
第六步:發放《審計通知書》;
第七步:搜集審計材料,實施審計工作程序;
第八步:與委托單位、被審計企業溝通,發出審計征求意見稿;
第九步:出具正式清算審計報告。
稅務清算審計費用
稅務清算審計費用一般是3000元起,具體可結合被審計單位審計工作量而定。
稅務審計所需材料
(一)綜合類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證書;
2、企業股東會關于公司清算的決議及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主管稅務機關的稅務注銷證明資料;
4、企業股東會清算決議及清算委員會人員名單;
5、企業債權登記公告;
6、企業開業驗資報告及變更驗資報告;
7、企業章程、協議及重大事項的董事會、股東會、清算委員會會議紀要;
8、企業執行的財務制度、內部管理的相關制度;
9、經股東會確認的清算資產分配表;
10、企業近三年的審計報告和稅務鑒證報告;
11、其他相關資料。
注:上述資料請提供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請加蓋公司公章
(二)財務資料
1、企業營業截止時點及清算截止時點的資產負債表;
2、企業清算損益表;
3、公司清算年度的總帳、明細帳、會計憑證;
4、清算年度的銀行存款對帳單;
5、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明細及盤點表;
6、企業債權人、債務人清單(應包括名稱、金額);
7、清算資產的評估報告或非貨幣性資產變現價值確認書;
9、經股東或主管機關確認的清算財產分配表;
10、其他與清算相關的資料;
11、企業近三年的納稅申報相關資料;
12、有關減、免稅的稅務機關批文。
(三)其他資料
1、審計業務約定書;
2、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聲明書。
注:
如清算企業近三年沒有進行過任何納稅和年度審計,
上述資料要提供近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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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審計收費
稅務審計收費
(1)100萬元以下的稅務審計費用是2500元;
(2)101萬~500萬元的稅務審計費用是3000元;
(3)500萬~1000萬元的稅務審計費用是3500元;
(4)1000萬~3000萬元的稅務審計費用是4000元;
(5)3000萬~5000萬元的稅務審計費用是5000元。
稅務審計收費標準
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3‰;
1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1億元)(‰):0.15‰;
1億元以上-10億元(含10億元)(‰):0.1‰;
10億元以上(‰):0.02‰;
注:1.收費基數為年末資產總額;2.收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分段計算。
知識:為什么要做稅務審計?
(1)企業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納稅、減稅和免稅,有無偷稅、漏稅行為;
(2)企業納稅的依據是否真實,計算是否正確,有無弄虛作假、截留稅款現象;
(3)企業對國家稅務法規和納稅紀律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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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審材料清單
稅審審計材料清單
1、營業執照副本(五證合一)或稅務登記證;
2、1~12月份財務報表;
3、科目余額表(1~12月份匯總)末級科目;
4、四季度季報表;
5、固定資產折舊明細表;
6、無形資產原值,長期待攤原值、長期投資(以上牽扯到的要,不牽扯到的不需要提供);
7、企業基本信息表(企業填寫)企業平均人數,行業代碼,資產總額平均數(人數和資產都是四個季度平均數)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8、企業類型(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
9、上年度審計報告;
10、12月份銀行對賬單;
特殊企業,需要單要材料。
備注:為了加快稅務審計(稅審)效率,請提供電子版,例如:excel、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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