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名錄解除概念
企業未依法公示年度報告、未按照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無法通過住所(或經營場所)取得聯系,或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縣級以上工商部門將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
異常名錄解除材料
(一)對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按時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而被列入(標記)經營異常名錄(狀態)的,企業應當提交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和向社會公示的證明材料,個體工商戶應當補報紙質年度報告。
(二)對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責令的期限內履行公示義務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應當提交已履行相關信息公示義務的證明材料。
(三)對因在工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或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查實市場主體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而被列入(標記)經營異常名錄(狀態)的,市場主體應當提交已對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進行更正的證明材料。
(四)對工商部門依法核查,對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市場主體取得聯系而被列入(標記)經營異常名錄(狀態)的,市場主體應當提交已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證明材料,或通過其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的證明材料。
異常名錄解除方法
一、未按規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攜帶資料(見表格底部說明)前往企業所屬工商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二、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攜創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三、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四、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不解除異常名錄的后果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考慮到列入“黑名單”對企業的影響較大,辦法規定工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