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有限合伙企業流程及費用
- 企業服務 發布于 2020-10-14
- 分類:注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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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冊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需要到工商所辦理登記手續,其流程與公司注冊類似,具體流程包括: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上網印章、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稅務登記證、辦理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等步驟。如果委托工商代辦公司來辦理的話,需要收取代辦費用598元(北京地區,不含地址)。

北京有限合伙科技發展公司
合伙企業是合伙人共同出資成立的一種公司,合伙企業是全體合伙人承擔的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企業也是承擔無限責任,但是根據情況,可由其中的一人或幾人承擔無限責任,而剩余的人按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注冊有限合伙企業流程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委托)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登記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按《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后領取《受理通知書》;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交納登記費并領取執照。
注冊有限合伙公司材料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2) 由全體合伙人簽署。合伙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蓋公章。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4)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合伙人是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合伙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合伙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合伙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提交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5)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7)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2)其他有關文件證書 以上需要由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有限合伙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組建時的會計與稅收問題
有限合伙人投資于有限合伙企業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業占有相應份額,此時,有限合伙人在賬面上如何進行財務處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耒作明確規定。如果記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顯然不妥,因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存在股份和“股權”問題。記入“長期應收款”等作為普通債權性資產也屬不當,因為《合伙企業法》中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為此,筆者建議增設“長期投資”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資資產。投資以后,對于投資的核算方法存在權益法與成本法之間的選擇問題,筆者認為基于合伙企業的特性及謹慎原則,應采用成本法。這種核算方法也貼近《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控制權、管理權條款: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均明確境內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早在2000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征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制定了《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明確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一般觀點認為,合伙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輕于公司制企業。理由是:對作為投資人的自然人在稅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別,公司制企業存在企業所得稅雙重征稅問題,而合伙企業只對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稅。
基于上述規定,合伙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稅收差別主要表現在投資人身份為自然人時。
例1:現有兩名自然人擬設立一家企業,如果設立公司制企業且有所得,則其所得稅綜合稅負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應稅所得100萬元,先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稅率按25%計算),稅后利潤75萬元在分配給個人時,再扣繳股東20%稅率的個人所得稅,計15萬元。合計的所得稅稅額為40萬元。如果所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則分紅環節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減半征收,綜合稅負略低。
如果改為設立合伙企業,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利潤全部分配合伙人時,由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根據規定,假定上述利潤由兩名合伙人平分,則應繳個人所得稅為:[(500000×35%-6750)]×2=336500(元)。所得稅綜合稅負為33.65%。
不過,如果進一步結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可以發現設立合伙企業的所得稅成本不一定是低于設立公司制企業的。現不考慮投資人是境外企業或自然人的情形,試作分析如下:
首先,如果公司制企業的股東是自然人,企業實現的所得在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后,只要不向個人分配稅后利潤,股東層面的個人所得稅便可向后遞延,現時稅負只有25%。而合伙企業實現的所得無論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都要按占伙比例或按合伙人人數分配所得,對照五級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個人所得超過5萬元后,累進稅率便達到35%。可見,合伙企業看似只對股東實體征收一重所得稅,但邊際稅率較高,且不能延遲納稅義務。另外,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率降至15%,小型微利法人企業所得稅率降至20%,且適用范圍有所放大,相形之下,合伙企業的稅收優勢又有所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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